【燕郊社区】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社会服务

根据《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(试行)第二十四条、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,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和便利:
 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的权利:
一、劳动就业;
二、参加社会保险;
三、缴存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;
四、参与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、社会事务管理;
五、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:
一、义务教育;
二、就业失业登记、政策咨询、就业信息、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;
三、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、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;
四、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;
五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;
六、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;
七、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;
八、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;
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:
一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;
二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;
三、机动车登记;
四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;
五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业的任职资格评定和考试,以及职业(执业)资格考试和职业(执业)资格登记;
六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;
七、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,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,可以参加高考;
八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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